•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文件发布
  • 4.文件全文
  • 5.修改的决定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地方性规章。是四川省人民政府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2007年4月24日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实施。《办法》共五章三十四条,涵盖上述事项的经营许可、经营管理和法律责任等,是相关经营单位和个人及管理部门开展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

  • 类别

    法令

  • 签发

    省 长:蒋巨峰

  • 适用范围

    四川省

  • 签发时间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 历史号令

    第212号

文件发布

(第212号)

《四川省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办法》已经2007年4月3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5月25日起施行。

省 长:蒋巨峰

二○○七年四月二十四日

文件全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道路货物运输站场、货物运输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护道路货物运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四川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道路货物运输(以下简称货运)、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场)、货物运输代理(以下简称货运代理)和货物运输配载(以下简称货运配载)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经营者),应当遵守本办法。

从事国际货运代理的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货运、货运站场、货运代理和货运配载经营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引导道路货物运输的发展,鼓励经营者提高服务质量、扩展服务领域,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

第五条 鼓励货运实行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经营,促进集装箱、封闭厢式、多轴重型和罐式等专用车辆和节能环保车辆的发展,倡导大宗物资单位在选择承运经营者时通过招投标形式确定。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六条 货运经营申请人应当依法向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货运经营许可。

从事普通货运和一、二、三级大型物件运输以及货运站场经营的,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申请;从事四级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运输和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所在地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七条 受理四级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专家对车辆、管理人员、技术人员进行核实和综合评审。

第八条 从事集装箱运输经营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条件,驾驶员应当具有驾驶汽车列车的从业资格,牵引车辆的牵引能力应当在20吨以上并安装实时动态行驶记录仪,半挂车辆应当具有转锁装置。

第九条 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国家规定条件,并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进行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