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08年12月18日,文化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文市发〔2008〕51号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分总则、认定管理、认定标准、认定程序、罚则、附则6章30条,自2009年1月1日起实施。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 时间
2008年12月18日
- 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 管理办法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市发〔2008〕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文化厅(局)、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文化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管理办法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扶持我国 动漫产业发展,落实国家对动漫企业的财税优惠政策,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等部门关于推动我国动漫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332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按照本办法认定的动漫企业,方可申请享受《通知》规定的有关优惠和扶持政策。
第三条 动漫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坚持为动漫企业服务、促进动漫产业发展的宗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动漫企业包括:
(一)漫画创作企业;
(二)动画创作、制作企业;
(三)网络动漫(含手机动漫)创作、制作企业;
(四)动漫舞台剧(节)目制作、演出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