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目录
  • 4.第一章
  • 5.第二章
  • 6.第三章
  • 7.第四章
  • 8.第五章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章 机构职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