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百零三条本条例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1982年2月6日国务院发布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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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三章 机构职权
第四章 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第一条
锅炉、压力容器是生产和生活中广泛使用的、有爆炸危险的承压设备。为了确保锅炉、压力容器安全运行,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所有承压锅炉和压力为一个表压以上的各种压力容器。这些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的单位,都必须执行本条例。
本条例不适用于船舶、机车上的锅炉和压力容器。
第三条
各级劳动部门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对锅炉、压力容器实行监督检查。
劳动部门领导的锅炉压力容器检验所,是专门从事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二章
监督检查
第四条
设计单位应对所设计的锅炉、压力容器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