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条例
第一条 为规范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保障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提议案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提出和处理以及代表提议案权的保障,适用本条例;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十人以上联名,依照法定程序可以向市人民代表大会提出议案。
第四条 代表议案的内容应当是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需要提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并且作出决议、决定的下列事项:
(一)制定、修改和废止本市地方性法规;
(二)有关保证宪法、法律、法规以及上级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的遵守和执行的事项;
(三)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财政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
(四)有关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工作的重大事项;
(五)改变或者撤销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议、决定;
(六)撤销市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七)有关保护全民所有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公民和组织的合法财产,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的重大事项;
(八)宪法、法律规定的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下列事项不作为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议案的内容:
(一)依法为中央、省和本市的区、县级市国家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
(二)依法为本级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专属职权范围的事项;
(三)有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的内部事务和公民个人事务的事项;
(四)其他不属于市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
第六条 代表议案应当在市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期间,并且在主席团决定的提交议案的截止时间之前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