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内容解读
  • 4.修订的条例
  • 5.说明
  • 6.审议意见报告
  • 7.参考资料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2002年上海市人大常委会发布的条例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定的条例,于2002年4月01日发布。

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通过了《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将于2022年12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 发布部门

    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

  • 发布日期

    2002年4月1日

  • 第一次修订

    2003年4月24日

  • 第二次修订

    2009年2月24日

  • 第三次修订

    2018年12月20日

  • 第四次修订

    2022年9月22日

内容解读

(一)立足城乡一体,将农村市容环境卫生纳入适用范围

农村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对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改善农村人居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本市立足城乡一体,聚焦村容村貌塑造、环境品质提升,持续开展农村人居环境整治,为农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的制度规范提供了实践基础。

为此,《条例》将适用范围由城市化地区扩展为本市所有行政区域,同时结合农村特点,对城乡容貌标准制定、农户设摊经营、农村水域保洁、家禽家畜饲养等方面作了专门规定。

(二)适应改革要求,健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机制

一是为了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明确市、区人民政府都要建立综合协调机制。

二是根据当前行政执法力量下沉街镇的改革实际,明确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由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实施行政处罚及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

(三)坚持高标准引领,提升市容环卫管理水平

一是在规划层面,《条例》明确市、区政府将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提升市容环境卫生公共服务能力和水平;在景观照明、户外广告设施、环境卫生设施等重要领域,提出了编制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是在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层面,《条例》明确提出要加强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水平,通过编制覆盖市容环境卫生全领域的标准、技术规范、导则定额等,形成适应精细化管理要求、满足高品质生活需求、彰显上海城乡特色的市容环境卫生标准化体系。

三是在智能化管理层面,《条例》明确提出推动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数字化转型,依托“一网通办”“一网统管”平台,利用智能技术和网格化管理等方式,实现集感知、分析、处置、执法、服务为一体的智慧管理。

(四)注重精准施策,体现城市精细化管理要求

一是对禁止性规范,合理平衡禁止范围,避免简单化“一禁了之”。

比如说,对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的行为,以前是全面禁止,《条例》则修改为在主要道路、景观区域、商业集中区域、交通集散点、轨道交通站点以及市绿化市容部门确定的其他公共场所进行禁止,由全面禁止变成了重点区域的禁止。

再比如说,对设摊经营、占道经营,以前也是全面禁止,《条例》则在规定不得擅自占用道路、桥梁等公共场所、兜售物品的同时,明确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可以划定一定的公共区域用于从事设摊经营、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等经营活动,较好平衡了市容管理需要与关注民生需求的关系。

二是对义务性规范,严格把握义务设定的适当性,保障相关规定能够有效落地。

比如对破墙透绿,强调本市道路两侧新建的建筑物临街一侧,按照规划要求有序推进。现有围墙不符合要求的,按照有关规定逐步予以改建,并明确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等有特定保护要求的除外。

三是根据新形势新要求,对相关管理措施进行必要调整。

比如,《条例》根据“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和城市运行安全的要求,将户外设施管理模式由原来“全领域许可”模式调整为“许可+备案”的分类管理模式,对大型户外广告设施,其他因结构、体量、位置等因素可能影响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设施,以及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还有部分户外招牌继续实施许可管理,对其他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在设置前分别报区绿化市容部门、街镇备案,实施备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