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颁布的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 发布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 发布日期
2005年3月24日
- 实施日期
2005年6月1日
- 当前版本
2016年4月13日
- 废止日期
2020年3月27日
修订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668号
《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经2016年4月13日国务院第12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6年4月23日
条例全文
发布信息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已经2005年3月16日国务院第8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
二00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条例正文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
(2005年3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34号公布 根据2016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的管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保障人体健康和公共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疫苗,是指为了预防、控制传染病的发生、流行,用于人体预防接种的疫苗类预防性生物制品。
疫苗分为两类。第一类疫苗,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第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
第三条 接种第一类疫苗由政府承担费用。接种第二类疫苗由受种者或者其监护人承担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