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是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安徽省实际,制定的条例。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条例信息
【发布单位】安徽省
【发布文号】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发布日期】2007-06-22
【生效日期】2007-12-01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安徽省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00号)
《安徽省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条例》已经2007年6月22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2月1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7年6月22日
条例全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规范供用电秩序,维护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电力设施和电能保护活动。
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