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本条例经1997年10月17日四川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根据2009年3月27日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保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提供服务,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全文共七章五十二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四川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

  • 地点

    四川省

  • 时间

    1998年1月1日

  • 会议

    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基本内容

条例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商品交易市场秩序,促进商品交易市场的发展,保护市场开办者、市场经营者、商品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商品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具有一定规模、设施并提供服务,有多个商品经营者入场设点,独立、公开地进行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交易的固定场所。

第三条 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开办、经营市场,在市场内从事商品交易、提供服务,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均应遵守本条例。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开办者,指依法开办市场的投资者。

本条例所称的市场经营者,指从事市场物业经营管理,出租市场场地和设施获取租金,代表市场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指在市场内从事商品经营或提供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第五条 依法设立的市场的合法权益和正当的市场交易活动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市场的场地设施,不得非法干预市场的经营活动。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因市场经营者、开办者的过错,给消费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为发展市场创造条件,并组织、协调和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服务。鼓励社会各方采取多种形式兴办市场,扶持城镇农副产品市场的建设。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商品交易市场的登记和监督管理机关。

税务、物价、公安、贸易、卫生、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各自职责,对市场依法实施管理。

城市规划、国土、交通、邮电、银行、保险等有关部门及单位应支持市场建设,提供相关服务。

第二章 市场的规划和设立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活跃流通、合理布局的原则,制定市场建设的统一规划,并纳入城镇建设的总体规划。

市场建设应当避免盲目发展、重复建设。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均可依法开办市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