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04号《兽药管理条例》于2004年3月24日国务院第45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兽药管理条例》共9章,74条。
总则信息
第1条
为了加强兽药管理,保证兽药质量,防治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发展,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2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兽药的研制、生产、经营、进出口、使用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3条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兽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4条
国家实行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的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第5条
国家实行兽药储备制度。
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灾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时,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紧急调用国家储备的兽药;必要时,也可以调用国家储备以外的兽药。
兽药研制
第6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兽药,依法保护研制者的合法权益。
第7条
研制新兽药,应当具有与研制相适应的场所、仪器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安全管理规范和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