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法律全文
  • 3.1.总则
  • 3.2.家庭保护
  • 3.3.学校保护
  • 3.4.社会保护
  • 3.5.司法保护
  • 3.6.法律责任
  • 3.7.附则
  • 4.相关说明

未成年儿童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在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共七章七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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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未成年儿童保护法

  • 通过

    1991年9月4日

  • 修订

    2006年12月29日

  • 施行

    2007年6月1日

法律全文

新华社 北京12月29日电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四章 社会保护

第五章 司法保护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人在品德、 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 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 公民。

第三条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 合法权益不受 侵犯。

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尊重和保障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

未成年人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 宗教信仰等,依法平等地享有权利。

第四条 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未成年人进行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的教育,提倡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 反对资本主义的、封建主义的和其他的腐朽思想的侵蚀。

第五条 保护未成年人的工作,应当 遵循下列原则:

(一)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