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是指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第一审程序或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就当事人之间的实体权利义务作出的裁判制作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述规定是制作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
- 含义
第一审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
- 对象
当事人
- 尾部
1、写明诉讼费的负担;
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判决书应当写明:(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二)判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上述规定是制作第一审民事判决书的法律依据。
结构内容和写作方法
一首部
首部应当依次写明制作机关名称、文书名称、文书编号、诉讼参加人及其基本情况以及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1、标题
标题应当分两行居中写明人民法院名称和文书名称。
2、文书编号
文书编号由年度号、法院代字、案件性质代字、审判程序代字和顺序号组成。具体可以写为:“(××××)×法民初字第××号”。
3、诉讼参加人的基本情况
应当写明原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基本情况;第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的情况。审理程序不同,在写法上也有不同。
4、案件由来和审理经过
应当写明案件来源、案由、审判组织、审判方式和到庭参加诉讼人以及审理经过等内容。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适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具体可以表述为:“……(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具体可以分为以下几种:
①选民资格案件,可以表述为:“起诉人×××不服×××选举委员会关于……(写明决定的标题)决定,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月××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起诉人×××、×××选举委员会的代表×××以及公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②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可以表述为:“申请人×××要求宣告×××失踪(或死亡)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③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可以表述为:“申请人×××要求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④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可以表述为:“申请人×××要求认定财产无主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