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 4.第一章总则
  • 5.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 6.第三章起草和审查
  • 7.第四章发布和备案
  • 8.第五章解释
  • 9.第六章修改、废止和编纂
  • 10.第七章附则

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

  • 发布日期

    1999年2月24日

  • 执行日期

    1999年2月24日

  • 颁发部门

    国土资源部

  • 通过会议

    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

第1号

《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程序规定》,已经1999年2月24日国土资源部第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 长 周 永康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国土资源部规章制定工作,提高效率,保证规章质量,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土资源部规章(以下简称规章),是指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部职能制定的,调整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关系并以国土资源部令形式公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规章的名称为“规定”或者“办法”。对某一方面的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全面、系统的规定,称“规定”;对某一项行政管理关系作比较具体的规定,称“办法”。

第三条 制定规章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以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为依据;

(二)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

(三)原则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四)稳定性与适时修改、废止相结合;

(五)与其他规章协调统一。

第四条 政策法规司负责规章起草的组织、协调和规章的审查、解释等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计划

第五条 政策法规司根据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在部确定的国土资源管理法规体系的基础上,拟订规章立法五年规划草案,报部务会议审定。

拟订草案时,应当听取部有关司(局、厅)的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