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刑书要制-基本介绍
  • 4.刑书要制-制定者
  • 5.刑书要制-内容
  • 6.刑书要制-特点
  • 7.刑书要制-作用
  • 8.刑书要制-历史故事

刑书要制

北周皇帝宇文邕制定《刑书要制》北周时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公元573年)命司宪大夫拓跋迪制定《大周律》,发展为《刑书要制》,确定儒教为先,道教为次,佛教为后。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刑书要制

  • 制定者

    宇文邕

  • 颁布时间

    577年

刑书要制-基本介绍

构成开皇元年修律基础的北周法律,大约有《大律》和《刑书要制》两部法典。根据《隋书·刑法志》和《周书》本纪的记载,建德六年(577年)周武帝兼并北齐之后,在十一月颁布了《刑书要制》,令其与《大律》并行。

周宣帝最初废除了这份法典,但不久对《刑书要制》加以增补,从而形成了《刑经圣制》。周静帝大象二年(580年),“隋高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从“诸有犯罪未科决者,並依制处断”的规定看来,这部《刑书要制》和建德六年作为《大律》补充物且与之並行的《刑书要制》似乎有所不同,一度有用它来取代《大律》的用意。

刑书要制-制定者

宇文邕(543年-578年)是北周第三个皇帝,宇文泰第四子,明帝宇文毓弟。字祢罗突,鲜卑氏代郡武川人。他制定《刑书要制》,严刑约束骄横不法的豪强地主和贪官污吏,减轻了农民的负担。他统一了境内的货币和度量衡,禁佛、道二教,没收寺院的土地和财产充作军用,强令和尚、道士还俗。这些措施的实施,使北周国力大大增强。

刑书要制-内容

颁布《刑书要制》,规定“正、长隐五户以上,隐地三顷以上者,至死”;隋朝时,《隋书·刑法志》规定,“缘坐则老幼不免,一人亡逃,则坐家质作”;宋唐时期对脱户者同样严惩不贷,主管户籍的官吏也受到牵连;明朝法律规定:“凡民户逃往邻境州县,躲避差役者,杖一百,发还原籍当差。其亲管里长,提调官吏鼓纵及邻境人户隐蔽在己者与罪。”洪武二十七年(1394年)三月又颁布榜文:“今后里甲邻人、老人所管人户,务要见丁著业,互相觉察。有出外,要知本人下落,作何生理,干何事务。若是不知下落及日久不回,老人、邻人不行赴官首者,一体迁发充军”。

政府通过户籍的整顿和严密的“什伍相保 ”、“什伍连坐”制度强制百姓,力图把农民牢牢束缚在土地上。这种政策的确能收到一时之效。但它的成效是以百姓具备相对稳定的生产和生活环境为前提的。一旦政府和官吏横征暴敛,或遇天灾人祸,在贫困的煎熬和饥寒的交迫下,任何禁令,都将成为一纸具文。

刑书要制-特点

北齐虽然重视立法,有十分先进的《齐律》,但由于政治极度腐败,法律成了一纸空文。世家大族巧取豪夺、劫掠财物、隐匿户口、强占土地,社会动荡不安。“乱世用重典”,《刑书要制》便是一剂及时的猛药,其中规定:持械抢劫一匹绢以上,不持械抢劫五匹以上,官员监守自盗二十匹以上,小偷及官员诈取三十匹以上(这里绢只是个衡量单位,表示同等价值的财物),地方豪强隐匿户口五户及十丁以上,或土地三顷以上,一概处以死刑。

禁佛道二教,罢沙门、道士,300余万令还俗,没收寺庙财产充作军费,颁发统一权衡度量,通行全国,令山东诸州。

刑书要制-作用

   《周书》里有记载《刑书要制》的内容《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盗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

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

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礔历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

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刑书要制》以督之。其大抵持仗群盗一匹以上,不持仗群盗五匹以上,监临主掌自盗二十匹以上,盗及诈请官物三十匹以上,正长隐五户及十丁以上及地三顷以上,皆死。自余依《大律》。由是浇诈颇息焉。 宣帝性残忍暴戾,自在储贰,恶其叔父齐王宪及王轨、宇文孝伯等。及即位,并先诛戮,由是内外不安,俱怀危惧。帝又恐失众望,乃行宽法,以取众心。宣政元年八月,诏制九条,宣下州郡。大象元年,又下诏曰:“高祖所立《刑书要制》,用法深重,其一切除之。”然帝荒淫日甚,恶闻其过,诛杀无度,疏斥大臣。又数行肆赦,为奸者皆轻犯刑法,政令不一,下无适从。于是又广《刑书要制》,而更峻其法,谓之《刑经圣制》。

宿卫之官,一日不直,罪至削除。逃亡者皆死,而家口籍没。上书字误者,科其罪。鞭杖皆百二十为度,名曰天杖。其后又加至二百四十。又作礔历车,以威妇人。其决人罪,云与杖者,即一百二十,多打者,即二百四十。帝既酣饮过度,尝中饮,有下士杨文祐白宫伯长孙览,求歌曰:“朝亦醉,暮亦醉。日日恆常醉,政事日无次。”郑译奏之,帝怒,命赐杖二百四十而致死。后更令中士皇甫猛歌,猛歌又讽谏。郑译又以奏之,又赐猛杖一百二十。是时下自公卿,内及妃后,咸加棰楚,上下愁怨。及帝不豫,而内外离心,各求苟免。隋高祖为相,又行宽大之典,删略旧律,作《刑书要制》。既成奏之,静帝下诏颁行。诸有犯罪未科决者,并依制处断。

刑书要制-历史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