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 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批准时间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日
- 实行时间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 解释单位
广播电影电视部
- 目的
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
- 中文名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基本内容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
编辑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目录
1简介
2正文
1简介
《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已于一九九〇年十一月二日经国务院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部长艾知生
一九九〇年十一月十六日
2正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有线电视的管理,宣传国家的法律和方针政策,传播科学文化知识,丰富人民的精神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有线电视,是指下列利用电缆或者光缆传送电视节目的公共电视传输系统:
(一)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自制电视节目和录像片的有线电视台;
(二)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播放录像片的有线电视站;
(三)接收、传送无线电视节目的共用天线系统。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全国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有线电视管理工作和有线电视事业发展规划。
第四条 机关、部队、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开办有线电视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