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于2008年1月2日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公布;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2次修正。该《规定》分总则、房屋安全责任、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法律责任、附则8章67条,自2008年3月1日起施行。1991年8月28日起施行的《广州市城镇私有危房修缮和改造管理规定》、1996年6月24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和1998年2月1日起施行的《广州市房屋修缮管理规定》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
- 适用地区
广州市
- 发布文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
- 发布时间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发布信息
第83号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已经2012年5月14日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陈建华
二○一二年七月三十日
修改决定
关于修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的决定
市政府第14届15次常务会议决定对《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作如下修改:
第四十三条修改为“……。上述悬挂、支立物的所有人未能及时拆除、迁移的,危险房屋的安全责任人可以申请由人民法院强制拆除、迁移。”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州市房屋安全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
规定内容
(2008年1月2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2007〕第6号公布;根据2010年2月1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第1次修正;根据2012年7月30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83号第2次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房屋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辖区范围内的城市市区(包括建制镇的建成区)的房屋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房屋安全管理,是指为保障房屋建筑结构使用安全而进行的管理。包括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危险房屋治理、房屋应急抢险以及白蚁预防和灭治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