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概述
  • 4.背景
  • 5.法律条文
  • 6.各地情况
  • 7.观点
  • 8.媒体评论

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是指少数教师利用节假期休息时间对有补课或课外辅导需求的学生提供有偿服务的活动或行为。家教成为有偿服务行为,引起了社会的关注和讨论,特别是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引起的社会反响很大。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有偿家教

  • 时间

    节假期休息时间

  • 对象

    教师

  • 涉及词语

    有偿服务

概述

有偿家教

“补课”、“家教”,曾经是很多学生及家长心目中温暖动人的字眼,老师利用自己课外的休息时间给某方面课程欠缺的学生开小灶,弥补他们的不足,充分体现了教书育人的崇高。虽然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劳动有偿”概念广泛被接受,“掏点钱给孩子开开小灶”的“有偿家教”也曾逐步被人接受和认可。

但问题是“有偿家教”逐步变了味,已经改变了补课的初衷,主要是它的负面影响也很明显,容易使教育涂上功利化、商业化的色彩,容易使师生之间的教学关系蜕变为金钱关系。这些教师在获取个人利益的同时,会渐渐淡薄对本职工作的责任,渐渐失去师生互动中纯净的情感。

因此,人们对有偿家教的看法是:在职教师搞家教,有损师德和师表;我的学生找家教,我的责任未尽到。

背景

家教“之风”火热原因

1)受社会大环境的影响。社会各行各业搞第二职业者数不胜数,这就不得不让教师产生“为什么我们不可以利用自己的专业特长和业余时间进行力所能及的第二职业”的想法。

2)教师认为自己有精力再劳动。许多老师认为在学生和家长自愿的原则下,自己有能力有充裕的时间和精力为学生提供力所能及的服务,既能让学生学习上受益,又能为自己和家人增加一些额外收入来补贴家用,两全其美的事,何乐而不为。

3)有市场需求。有的学生在学校学习跟不上,需要请家教进行个别辅导;有的家长无暇顾及子女的课外学习,需要请人来帮助……家教有它存在的广阔市场。

法律条文

2009年10月19日,山东省人大常委会近日面向社会公布《山东省义务教育条例(草案)》,公开征求各界意见。如获通过,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和兼职将违法,这样的规定引起各方热议。

争议

“立法禁止教师从事有偿家教”被不少人质疑,主要原因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规定,教师的法律身份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对照专业人员的一般管理要求,只要完成本职工作,在业余时间兼职并不违法。至于有人利用教学之便谋私,也只是道德问题,不宜立法一概禁止。所以,从法理上讲,这个规定违反了上位法。同时,这一规定也把部分在课堂上尽力尽责,在课外正常补课的教师的合法收入之路给堵死了。

各地情况

1)2008年7月,针对广州市政协委员韩志鹏在广州市政协十一届二次会议委员提交的提案《变相组织中小学生集体补课应叫停》中禁止公办学校在职教师课外兼职及举办有偿家教的建议,广州市教育局答复:这种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的行为,一经查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依法对其作出行政处分或解聘。

2)2009年3月1日起,北京市新修订的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将正式施行,公办学校教师如在工作日期间到校外社会办学机构兼职兼课或组织学生接受有偿家教,将负法律责任,受到处理。

3)2009年10月,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拟立法有条件放开有偿家教,再次将“在校教师有偿家教话题”推向了风口浪尖。

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