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2000年1月1日,财政部以财会字〔1999〕33号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该《办法》分总则、会计科目及使用说明、会计报表3章,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 实施日期
2000年1月1日
- 文号
〔1999〕33号
- 印发部门
财政部
基本信息
财政部关于印发《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的通知
财会字〔1999〕3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1》、《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我们制定了《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现印给你们,请转发所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自2000年1月1日起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部。
附件:住房公积金会计核算办法
财政部
2000年1月1日
总则
一、为了规范和加强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地内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住房公积金中心”)管理的住房公积金。
住房公积金中心的自身业务应与住房公积金业务分帐核算,住房公积金中心自身业务的会计核算,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三、住房公积金的会计核算应当正确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帐目和编制会计报表。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季度的起讫日期采用公历日期。
四、住房公积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帐法。
五、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处理方法前后期应当一致,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确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变更的原因,在财务情况说明书中加以说明。
六、住房公积金中心应按以下规定运用住房公积金会计科目:
(一)本办法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账簿,查阅账目,实行会计电算化,各住房公积金中心不得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二)住房公积金中心在填制住房公积金的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或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列会计科目编号,不填列会计科目名称。
七、住房公积金中心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编制和提供公积金财务会计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