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背景
  • 3.概述
  • 4.现状

性骚扰短信

黄色短信又称为信骚扰短信

背景

1992年,世界上第一条短信在英国发送成功,从此短信登上了历史的舞台,而中国也在1998年开通了手机短信业务。随着手机的日益普及,短信息也作为信件和E-mail之外的另一种信息交流方式日益盛行起来。但是不可忽视的是,短信上不良语言的泛滥也让很多人表示担忧。黄色小段更是日益猖獗,而这种黄色短信,却正是性骚扰的常见形式。短信丰富了人们的精神文化生活,但是,拇指文化也给社会出了道难题,谁来监督、管理那些被称作短信文化中文字垃圾的短信语言?中国对性骚扰明确的法律定义的空白的填补,更成为大众瞩目的首要问题。

概述

发黄色短信给别人,是毫无疑义的性骚扰。发送者将性话语强加给一个并未表示愿意接受的人,而且当事人无法回避。是否面对面侵犯与当事人是否受到侵犯不构成必然联系。这同当面讲色情笑话的性质一样,但后者往往更难得到公正的对待。有人会说,你不想听,可以躲开呀,我在公共场所有讲的权利,你也有不听的权利。所以我尚未听说过因为讲黄色笑话而成被告的例子。但问题是,一个人在公共场所真的有不经别人同意便讲黄色笑话的权利吗?

现状

短信文化的流行不仅是一种文化现象的流行,它昭示的更是一种新的生活方式的兴起。

以下流语言挑逗女性是性骚扰的表现形式之一,黄色短信就属于此类。

但是,黄色短信,也随之悄然兴起。在大学校园,大多数同学认为,或多或少地收到或者发送过此类黄段子短信。殊不知,这种看似玩笑的举动,已对他人造成了骚扰,甚或性骚扰。某妇女大会代表就曾表示:性骚扰越来越多地侵入了女性特别是职业女性的生活,其中“黄段子”是性骚扰的常见形式。

性骚扰,原指男上司或男雇员用淫秽的语言或者下流的动作挑逗、侵扰女雇员,甚至强行要求与其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后引申为社会上以各种非礼的性信息侮辱异性(主要是妇女),或向异性提出性要求的行为。

这一用语最早在美国等西方国家流行。国际劳工组织曾调查了23个工业化国家,有15%-30%的女雇员称其经常受到性骚扰,6%-8%的女雇员因此被迫更换工作;英国某杂志在全国10所大学调查,深怕遭受强奸或者性骚扰的女大学生有25%。性骚扰给受害者造成极大的心理压力,还可引起生理伤害和疾病。这一普遍性的社会问题引起世界各国关注。

性骚扰表现形式尚无统一界定,一般认为有口头、行动、人为设立环境3种方式。

口头方式如以下流语言挑逗女性,向其讲述个人的性经历或色情文艺内容,黄色短信就属于此类;行动方式如故意触摸碰撞异性身体敏感部位;设置环境方式即在工作场所布置淫秽图片、广告等,使对方感到难堪。

中国法律首次提出“性骚扰”的概念。

不同形式的性骚扰在中国广大城乡地区各具特色。根据近年来妇女儿童心理咨询热线披露,某些企业、公司招聘的打工妹、女秘书遭受性骚扰的事件日益增多。男上司多采用物质引诱、冒昧求爱、污言秽语、动手动脚、以解雇威胁等手段向女下属轮番进攻、迫其就范。

但同时的情况却是:由于中国法律在这方面(性骚扰及性侵害)存在空白,造成了妇女保护自己免受性侵害的时候却无法可依,只能从道德的角度给予谴责。广州某律师事务所丁律师就曾表示:“我接手的几起案件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难题:由于性骚扰一般发生在私密的场合,很多都是两个人单独相处的时候,言语和身体接触很难留下证据,即便是告上法庭也很难取证。”

中国虽无明确以调控“性骚扰”行为字样出现的法律规范,但并不缺乏有关对反对性骚扰行为的条款与规定,如《宪法》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刑法》中也规定有猥亵、侮辱妇女罪、侮辱、诽谤罪等等。

但是,这些措施和规定,毕竟只是局限于一般条规,对其的处罚也多局限于道德层面,并没上升到法律层面,一部明确的法律仍是当务之急,让反性骚扰真正有法可依,才是有效制止性骚扰的最佳途径。

可喜的是,在中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已列入今年新立法计划。有关部门已于去年(2004年)年底完成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案(送审稿)的起草工作,并已将修正案送审稿报送国务院。

据了解,送审稿建议在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将男女平等写进总则,送审稿中明确禁止了对妇女性骚扰,还提出了单位要采取措施防止工作场所有性骚扰。这将是我国法律中首次提出“性骚扰”的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