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点
  • 4.提出
  • 5.特征
  • 6.要求
  • 7.基本原则
  • 8.三个阶段
  • 9.应用范围

原则式谈判

原则式谈判,在双方利益难以调和的情况下,要想说服对方必须使用某些客观、公平的标准,使对方接受这个条件不会感到吃亏或屈尊,从而使协商得到公平的解决方案。

原则式谈判也称价值型谈判。这种谈判,最早由美国哈佛大学谈判研究中心提出,故又称哈佛谈判术。

原则式谈判的参加者把对方看作与自己并肩合作的同事,既非朋友更非敌人;他们不像让步型谈判那样只强调双方的关系而忽视己方利益的获取,也不像立场型谈判那样只坚持本方的立场,不兼顾双方的利益,而是竭力寻求双方利益上的共同点,在此基础上设想各种使双方各有所获的方案。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原则式谈判

  • 又名

    价值型谈判

  • 风格

    关心利益 关心关系

  • 基本点

    区别利益选择标准

基本点

也叫在“哈佛谈判术”(由哈佛大学谈判研究中心最先正式提出)

原则式谈判的提出者将谈判的关键概括为四个基本点:

区别——区别人与事,对事实强硬,对人要温和;

利益——谈判的重点是利益不应该是立场;

选择——在谈判之前,应该制定可供选择的方案;

(事先制定方案,可以避免临时决定的极端和片面。)

标准——坚持谈判的结果必须依据某些客观标准。)

提出

荣格·费舍尔是哈佛大学法学院的荣誉教授,在1959年加盟该学院后一直在从事谈判理论的研究和实践经验的总结。费舍尔有丰富的谈判阅历,他曾经长期担任美国热门电视栏目《辩护士》的特约嘉宾,同时参与和咨询了许多著名的国际纠纷和冲突问题,包括埃以首脑戴维营和谈(1978年)、伊朗贝鲁特人质事件(1981年)、第二次埃斯基普拉斯中美洲国家首脑会谈(1989年)等等。与通常那些旷日持久的马拉松式的政治谈判不同,以上谈判事件都取得了较圆满的结局,堪称奇迹。也正因为这些不同寻常的经历,费舍尔曾经担任美国、伊朗、危地马拉等国家和政府的高级谈判顾问。

在费舍尔的倡导下,1979年哈佛大学法学院、商学院的一批学者成立一个关于谈判的研究兴趣小组,他们定期地聚会讨论谈判与冲突的问题,这就是著名的哈佛谈判项目的雏形。该项目凝聚了一批优秀的研究巨匠,例如霍华德·雷法、戴维·拉科斯、詹姆斯·赛本斯、杰弗·鲁宾、比尔·尤瑞等,宛若日月争辉,成为全球谈判研究的圣地。在其感染下,美国其他院校也纷纷设立了谈判(或称为“争端解决”、“冲突处理”等)研究机构,其中以哈佛大学、美国西北大学、麻省理工学院为代表的最著名的17家研究机构长期受到美国休哈特基金会的资助。“同类相从,同声相应”。这些研究机构在不断丰富理论研究的同时,也通过著作出版、案例撰写或者会议交流等多种形式,丰富着促进着全球谈判学的知识库。

在哈佛谈判项目所提出的众多理论中,其中最著名的就是费舍尔在《赢得协议》一书里所总结的原则式谈判。也因此,《赢得协议》出版后迅速成为纽约时报最畅销的上榜著作,并被翻译成10多种语言,发行量超过100万册。

以往,人们通常将谈判划分为软式谈判和硬式谈判两种风格。其中,软式谈判又称为友好型谈判,谈判者可以为达成协议而让步,尽量避免冲突,总是希望通过谈判签订一个皆大欢喜的协议,或者至少能够签订一个满足彼此基本利益的协议而不至于空手而归。硬式谈判又称为立场型谈判,谈判者将谈判看做一场意志力的竞争,认为在这种竞争中,立场越强硬的一方最后获得的收益也会越多。硬式风格的谈判者往往更多地关注如何维护自身的立场、抬高和加强自己的地位,总是处心积虑地要压倒对方。

根据荣格·费舍尔的观点,这两种谈判风格都是错误的,正确的应该是所谓的原则式谈判风格。与软式谈判相比,原则式谈判也注意与对方保持良好的关系,但是并不像软式谈判那样只强调双方的关系而忽视利益的公平。与硬式谈判相比,原则式谈判主张注重调和双方的利益,而不是在立场上纠缠不清。因此,原则式谈判既不是软式谈判,也不是硬式谈判,介于两者之间。

特征

原则式谈判,吸取了软式谈判和硬式谈判之所长而避其极端,强调公正原则和公平价值,主要有以下特征:

1、谈判中对人温和、对事强硬,把人与事分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