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2号)
  • 4.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4.1.第一章 总则
  • 4.2.第二章 职责任务
  • 4.3.第三章 初任训练
  • 4.4.第四章 专业训练
  • 4.5.第五章 晋升训练
  • 4.6.第六章 训练机构
  • 4.7.第七章 考试考查
  • 4.8.第八章 附则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公安部部长贾春旺2001年7月6日签发公安部第62号令,公布实施《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这标志着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的规范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条令》共分八章46条,包括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宗旨、训练分类、训练内容、训练机构、训练管理等。强调训练工作必须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 发布时间

    2001年7月6日

  • 章节

    八章

  • 条数

    46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62号)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已经2001年7月6日公安部部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公安部部长 贾春旺

二00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需要,加强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训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本条令。

第二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的目的是提高公安队伍的整体素质,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培养成为政治合格、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执法如山的党和人民的忠诚卫士。

第三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包括初任训练、专业训练和晋升训练。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坚持贯彻党对公安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从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的实际需要出发,坚持为警务实战服务。

第五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必须接受训练,各级公安机关必须保证每个人民警察定期接受训练。

第六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合格方可任职、晋升职务或者授予警衔、晋升警衔。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七条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分工负责。

第八条 公安机关政工部门是训练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指导、管理训练工作。

第九条 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规划、组织本部门专业训练,在政工部门的统一指导、管理下,共同组织实施训练工作。

第十条 公安机关装备财务部门负责制定训练的保障计划,将训练经费列入年度预算,保证训练工作的开展。

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经费从各级公安机关业务经费中列支,专款专用。

第十一条 公安机关技术部门负责为训练工作提供必要的技术保障,配合训练工作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