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于2008年3月24日由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目的是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基本信息

  • 对象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

  • 地点

    北京市

  • 类型

    规定

  • 实施时间

    2008年5月1日

  • 中文名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 目的

    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

基本内容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204号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已经2008年3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郭金龙

二〇〇八年三月三十一日

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范围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提倡社会公德,减少吸烟造成的危害,根据《北京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一)医疗机构的室内区域;

(二)托儿所、幼儿园;

(三)中、小学校,中等职业学校;

(四)高等学校和其他教育、培训机构的教学区域;

(五)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图书馆、科技馆、档案馆、少年宫、纪念馆等科教、文化、艺术场所;

(六)商业、金融业、邮政业和电信业的营业厅;

(七)公共汽车、出租车、轨道交通等公共交通工具内及其售票厅、室内站台;

(八)对社会开放的文物保护单位;

(九)体育馆、健身馆;

(十)健身场,体育场的比赛区和座席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