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协议简介
  • 3.签订过程
  • 4.主要内容
  • 5.法律性质
  • 6.产生影响
  • 7.主权无让步
  • 8.社会评价
  • 9.渔船被扣
  • 10.参考资料

台日渔业协议

2013年4月10日,台湾和日本双方以民间交流协会的名义签订了“台日渔业协议”。2012年日本所谓“购岛”事件引发钓鱼岛危机后,面对两岸联合保钓的态势,日方主动向台湾提出举行新一轮渔业会谈,并快速签约。2013年5月29日,日本又抓扣一台湾渔船,系所谓《日台渔业协议》生效后第四起。

协议简介

2013年4月10日下午在台北举行第17次会谈后签署“台日渔业协议”。双方协议,在北纬27度以南及日本先岛诸岛以北之间海域,划设大范围“协议适用海域”,排除对方法令适用,台方渔船在该海域内的作业权益获得确保,而且范围除台方主张“暂定执法线”内海域,并延伸至线外,台方渔船作业范围扩大约1400平方海浬,约4530平方公里。

该协议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台方渔船在“协议适用海域”内将可安心作业,不受日方公务船干扰,关于北纬27度以北及日本先岛诸岛以南的台方“暂定执法线”内,台方政府仍将继续维护渔船现行作业环境,保障渔民合法权益。1

签订过程

为解决渔业冲突,台日双方以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的名义,从1996年8月开始至2009年2月共举行了16轮渔业会谈,仅就双方渔船作业安排进行了事务性商谈,并未达成实质性的渔业协议和具体的协商成果。

第17次渔业会谈是在2012年日本“购岛”引发中日钓鱼

针对日方急迫启动渔业谈判的一系列表态,2012年9月18日,时任台“外交部”部长的杨进添表示,台方将在坚持钓鱼岛主权前提下,尽早就渔业问题展开会谈。2012年10月25日,亚东关系协会秘书长黄明朗表示,第17次渔业会谈与过去不同,台方已将其提高到“国安层级”,由“国安会”定调,再由“外交部”“渔业署”等单位研拟对策,主要原则是“不自我限缩”。2012年11月15日,台湾“外长”林永乐证实,台湾“已经(向日方)提出了作业范围,日本外务省及水产厅对水域问题还在磋商”,“双方对渔船作业范围,意见上没有完全一致”。

2012年11月30日和2013年3月13日,台日间分别在东京和台北举行了第17次会谈的第一次和第二次预备会议。在第一次预备会议中,台方在会谈中一是再次重申钓鱼岛主权,其附近水域为台湾渔民传统渔场,渔民正当捕鱼权利必须得到充分保障;二是宣传台方2012年提出的“东海和平倡议”。但据公开报道,因双方立场差距过大,没有达成任何协议。2

2013年3月13日双方举行了第二次预备会议。会后日方表示“双方已有相当共识”,林永乐表示“有具体的进展”。

2013年4月10日下午在台北宾馆登场的第17次台日渔业会谈进行了40分钟,台方由亚东关系协会会长廖了以担任团长,“外交部”、“行政院海岸巡防署”、“行政院”农业委员会渔业署相关人员出席。日方由公益财团法人交流协会会长大桥光夫担任团长,外务省、水产厅、海上保安厅相关人员出席,双方各有12名代表参加会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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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内容

此次签订的“台日渔业协议”主要规定了以下几部分内容:

第一,协议适用海域。总面积73631平方公里,其北界为北纬27度,即中日渔业协定南界;西界为122°30′,超出了日本主张的中间线约10海里~20海里,重叠面积约为6190平方公里;东界和南界有3处突突破了台湾划定的“暂定执法线”,较“暂定执法线”多出了约4445平方公里。第二,特别合作海域。位于暂定执法线东南部,大致呈平行四边形,面积为4515平方公里。在此海域内,协议规定“双方努力避免产生渔业纠纷”,并设立“台日渔业委员会”进行协商。第三,双方各自管理的海域。该海域为适用海域中除特别合作海域以外的海域,面积为69116平方公里。在该海域内,双方各自管理本国渔业活动,并于协议签署后30日内制定双方的渔业管理措施。

双方协议约定设立“台日渔业委员会”,以协商双方在协议海域内的渔业资源保护、保障协议海域内渔船航行和作业安全、协商台日双方的渔业领域合作与交流。

法律性质

从协议本身的文本来看,表面上是一个具有民间性质的、有关渔业资源保护与开发的临时性安排,不具备国际法上的条约性质和效力,但台日视其为具有“官方”性质的法律文件。

首先,它以民间的渔业协议的名义掩盖了外交谈判的实质。虽然双方历次渔业会谈均以“台湾亚东关系协会”与“日本交流协会”名义进行,但其人员由台湾“外交部”“渔业署”“海巡署”组成,日方也以外务省、农林水产省、海上保安厅组成,实质上仍具有“官方”的性质。台湾当局还将其升高到“国安层级”,显然是将“台日渔业会谈”视为“台日外交磋商”。

其次,该文件仍有“以主权换渔权”之嫌。协议第4条规定“本协议之所有事项或为实施而采取之措施,均不得认为影响双方具权限之主管机关有关海洋法诸问题之相关立场”。从字面理解,该协议不影响双方各自对钓鱼岛“主权”的主张。协议文本上并未规定协议是否适用于钓鱼岛领海内,但在2013年4月10日台湾外事部门的新闻稿中指出,该协议并不适用于“钓鱼台列屿周边12海里”。如果在该协议执行阶段,台湾渔船和执法船放弃进入钓鱼岛领海作业和执法,那么协议就不能排除“以主权换渔权”之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