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加强财政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促进我县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正安县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目的
为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
-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 第一条
总 则
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活动,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政府采购。上级另有规定除外。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我县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用等方式获取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财政性资金是指县、乡财政预算资金,本单位预算外资金,上级财政预算资金,上级单位预算外资金,国债专项资金。
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
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委托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法律、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我县政府采购限额标准暂按10万元(含10万元)试行,涉及国家安全或者国家秘密的除外。
10万元以下(不含10万元)的办公设备,实行协议供货制度。
协议供货制度就是在一定的时间内(分季或半年)对部分货物的品牌、价格、设备配置、订货方式、售后服务等通过公开招标选定供应商后,再由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将中标供应商的协议供货承诺书及相关内容告知采购人的一种方式。
第五条政府采购资金原则上实行全额拨付方式,即财政部门采取先集中后支付的原则。在采购活动前,采购人必须将单位自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先汇集到政府采购资金专户。需要支付资金时,财政部门根据合同履行情况,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已经汇集的单位自筹资金,通过政府采购资金专户一并拨付给中标供应商。
工程类政府采购项目资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实行差额支付方式,即财政部门和采购人按照各自负担的资金比例,分别将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及单位自筹资金支付给中标供应商。
第六条财政部门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不得参与政府采购中的具体商业活动。
第七条正安县财政局、监察局、审计局依法对我县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分别履行以下职责:
财政局职责:
(一)研究拟定政府采购政策和规章的实施意见;
(二)研究、制定我县政府采购中长期规划;
(三)管理、监督和指导我县政府采购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