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出现因素
  • 4.性质特点
  • 5.纠纷类别
  • 6.治理研究
  • 7.具体对策

农村民间纠纷

农村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在一定历史条件下的具体表现,随着农村经济社会转轨步伐的加快,,农村民间纠纷日益增多,且调处难度不断加大。以往的纠纷主体一般是公民、邻里之间的纠纷,但现在纠纷的主体出现了村民与村干部、村民与企事业单位、村民与政府及职能部门之间的纠纷日益频繁。原来的民间纠纷多出现在婚姻家庭、邻里、债权债务、房屋等方面的矛盾纠纷,而现在扩展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各个领域。如:农村的乱集资乱摊派、土地第二轮承包、土地征用、林权改革、生产经营性纠纷、资源开采利用、环境污染等纠纷。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农村民间纠纷

  • 方面

    婚姻家庭邻里

出现因素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经济结构、产业结构等方面调整步伐加快,村民内部的利益关系的调整也随之加快,社会矛盾也必然显现出来。主要原因有:

1、农村村民法制观念淡薄。农村基层,特别是边远山区,一些村民法制观念淡薄现象仍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具体表现在,农村实行联产承包后,私人承包范围扩大,为争水、争地、争承包权发生矛盾后,不能自觉运用法律武器,不是靠公力救济,而是靠私力救济,轻则骂、重则打、急则杀,有的仅为小孩吵架、家畜、林地等方面小事,斤斤计较,引起邻里不和。

2、一些基层干部对解决民间纠纷的重要性认识不到位。有的认为农村工作千头万绪,没有时间顾及民间纠纷问题;有的认为农村经济工作才是“硬指标”,而解决纠纷问题是“软指标”。没有把正确处理纠纷作为新时期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性来认识,没有人人为发展经济创造良好社会氛围的来认识,没有作为社会综合治理的重要内容来认识,只是满足于开会、发文件,过于形式。该协调的不协调,工作不及时、不主动、不到位、不落实,这种认识不到位,工作不主动,造成工作不落实的状况是化解纠纷不力的主要原因。

3、基层组织建设薄弱。农村基层干部专业结构单一,尤其是村一级干部参加政策理论学习不够,对法律知识掌握得不多,处理问题时主观因素影响大。有的干部工作方法方式简单粗暴,有的滥用职权,以权代法以情代法,欺压百姓。还有相当部分农民文化素质较低,法制意识淡薄,参政、议政意识不强,因此在村两委的选举上,有很大的盲目性和附和性,一些地方虽是通过“海选”选出的“领头雁”,往往是在农村势力大,宗族房头大的人当选,干起事来往往得不到人心。这些都会影响干群关系,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原因。

4、有关职能部门工作作风有待进一步转变。当前,农村矛盾纠纷复杂化,打官司难,是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农民普遍不富裕,而打官司不仅费时、费力、费钱,最终的结果往往是“赢了官司输了钱”。农村如发生纠纷有关人员插手矛盾纠纷调处,使纠纷久拖不决,有的不了了之。现在农村一旦发生矛盾纠纷,不是按照正常的程序要求处理,而是争相找关系找路子,找后台,出了一个小纠纷,双方都有相关人员出面打招呼、写条子,致使小纠纷变成大纠纷,互不相让,越闹越大,无法处理。有的部门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闻不问,视而不见或互相推诿、致使小事拖大,大事拖难,最终演变成老大难问题,即影响了干群关系,也是造成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5、政策法规宣传教育不到位。普法工作虽开展多年,但只流形式,走过场,只停留在刷标语、出墙报、法律咨询等,普法工作很难做到规范化、普及化,再者村民素质不一,很难一一普及。造成农村村民的普及程度很不平衡,有的村民对国家法律、法规漠不关心,认为学与不学、用法与不用法没有多大利害关系,遇到纠纷问题总是不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只是按照农村旧风俗旧习惯来解决处理。这也是产生纠纷的一个重要因素。

性质特点

(一)纠纷主体的素质特征明显。据有关资料统计:由于双方当事人的政治文化法律素质低而引发纠纷的比例偏大。其中初中以下文化程序的占83.7%;非党、团员群众占98%。偏低的政治、文化、法律素质决定了这些村民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淡薄,适应社会环境能力差,在处理人际关系、权利义务关系、利益得失等问题时,往往突出个人利益。主观臆断、心胸狭窄、甚至不惜损人利已,不讲公德。出现矛盾后,不计任何后果,且极容易受外界影响,点火就着,往往造成纠纷激发,引发治安案例或刑事案例。

(二)纠纷的类型多样化。民间纠纷可以分为民事纠纷、经济纠纷、轻微刑事纠纷三大类,每一类中又包括多种不同的内容和形式。在1990年以前,农村民事纠纷多以婚姻家庭、邻里关系、房屋和宅基地等几种类型为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生产经营债权债务,合同及劳务等方面纠纷的发生呈现了上升趋势。

(三)农村民间纠纷的季节性较强。这些纠纷的时间性很强,表现集中,如春秋季,农村修建房屋,房屋宅基地纠纷大量产生,夏秋时生产经营纠纷增多,年初制订规划、安排生产、年底结算时的合同纠纷增多,雨季的邻里妨害和障碍纠纷增多,节假日的婚姻家庭纠纷增多,春节舞龙灯、清明扫墓的宗族械斗纠纷增多等等。这些纠纷的最大特点就是集中产生并且具有一定的周期性。

(四)多发性民间纠纷呈增长趋势。从农村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调处民间纠纷的数量看,以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地纠纷占11.1%,经济纠纷占10.7%。

(五)民间纠纷调处的难度增大。排解民间纠纷是一件比较复杂的工作,它需要严格地依法办事,同时也涉及道德的教育和劝导。有些纠纷的产生,既有历史的原因,也有现实的情况,有的涉及政策的指导,有的涉及领导工作的失误。有些民间纠纷的调处还需经过比较复杂的过程,首先是基层调委会的调解,调解不成功由乡镇政府做出行政裁决,不服裁决还需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等一系列过程。而有些乡镇政府因牵涉行政诉讼问题不愿做出裁决,这就给调解工作带来很大困难。有些纠纷久拖不决,由此酿成恶性事件都不乏其例。另外在排解纠纷的过程中,由于当事人法律观念淡薄及治与查泛起的宗族势力的野蛮介入,从而增强了纠纷的复杂性,加大的调解难度。而调委会作为群众自治组织的工作不具备强制力,调解人是在化解纠纷和防止纠纷激化时,需要花费很长时间,耗费很大精力,而且自身安全也没有保障。

(六)民间纠纷激化成治安案例、刑事案件的数量居高不下。民间纠纷如不能及时妥善调处,往往激化成伤害案并且有激化快,情节恶劣等特征。据公安部门透露,绝大部分伤害案、纵火案、投毒案、杀人案有明显的民转刑过程。

纠纷类别

当前比较突出的民间纠纷有三大类:1.干群纠纷,主要是村级干部与农民群众的纠纷。这类纠纷约占纠纷总数的20%,是当前农村各类矛盾纠纷中突出的问题。产生干群矛盾的主要方面在干部身上。有的基层干部处事不公正或不公开,有的对集体资产经营管理不善,给群众带来损失,有的吃喝招待大手大脚、铺张浪费,遭到群众反对,有的滥施权威,欺压百姓,成为千夫所指的地痞地霸等。反映在群众方面,则是对政府的政策、结合片面的理解或对国家的法律法规知之甚少,缺乏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引发纠纷产生矛盾往往因为一点小事,动辄赴省进京、频繁上访,反映了部分群众对基层政府的某种情绪。对此必须引起高度重视。2.经济纠纷。据统计,以各类生产、经营承包、债权债务、经济赔偿等纠纷占纠纷总数的35%。尤其以生产经营方面纠纷居多。还有水利设施的利用,土地征用,道路水渠的开挖及走向等纠纷。此外,农村债权债伤纠纷也在逐年增加。此类纠纷反映了当事人缺乏经济头脑,不按经济规律办事,是市场经济条件下民间纠纷的一种新情况。3.一般民间纠纷。是指婚姻家庭、房屋宅基、坟山、邻里纠纷等。其中婚姻家庭纠纷仍然居高不下。房屋宅基地纠纷虽属老问题,近年来也有很大变化。这些一般民间纠纷不断从隐蔽型转化为公开型,从静态型转为动态型,从温和型转为激化型,如果解决不及时、不正确,最容易引发自杀、凶杀、重伤和群众械斗。这些类型的纠纷又往往呈交叉性,使纠纷复杂化,给调处工作带来很大难度,主要表现为:一是各种类型的民间纠纷的突发性增强,突发性的纠纷如不及时调处极易造成死伤,后果严重。二是群体性纠纷增多,群体性纠纷的发生,其危害十分严重。由于双方当事人是涉及不同利益的群体,纠纷一旦发生,牵涉面广,人数多,情况复杂,极易激化,排解困难。

治理研究

(一)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逐步解决一些较深层次的民间纠纷。一是科学地调整农村产业结构,实现农村一、二、三产业的协调发展。建立健全农村市场体系和农村社会化服务体系,引导农民以市场为导向,以效益为中心,加速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二是加大国家、地方、农民对农业的投入力度,加速基础设施建设,为经济发展奠定基础,消除农村因基础设施不配套引起的矛盾纠纷。三是坚定不移地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加快发展乡镇企业和村办企业,增加集体收入。

(二)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教育和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广大农民的思想觉悟和法制道德观念。对广大农民深入进行社会主义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和政策教育,是党在农村一项长期的艰巨的任务。一是结合农村改革开放和经济发展的实际,广泛开展党的基本路线,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减少和掏市场经济负面效应的影响,二是结合普法工作采取多种途径、多种形式加强对农民的民主法制宣传教育,普及法律知识,把法律交给农民,使广大农民懂得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了解与自己生产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法规,养成知法、守法、护法的良好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