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海口市军人优待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海口市军人优待实施办法

  • 适用区域

    海口市

  • 颁布单位

    海口市市政府

  • 施行时间

    1993年月1日

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对军人的优待,激励军人保卫祖国、建设祖国的献身精神,加强军队建设,根据国务院《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带病回乡的退伍军人、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含失踪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和现役军人家属,除依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海南省军人抚恤优待办法》享受抚恤和优待外,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给予优待。

第三条军人优待工作实行国家、社会、群众三结合的制度,保障军人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四条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公民中经常进行国防教育和学习、尊重、爱护、支持人民军队的宣传教育,在全社会树立“拥军优属,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第五条对服现役的义务兵家属,国家、社会、群众应当给予优待。

(一)优待原则:

1.户口在海口市,并从海口市入伍的义务兵,其家属给予优待;

2.义务兵父母系现役军人(指驻市军警)的,给予优待;

3.原从外地入伍的义务兵,入伍后其父母调入海口地区工作(含离退休在海口地区安置)的,给予优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