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内容

桐梓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管理,确保医疗质量和 医疗安全,方便农民就医,合理控制医疗费用,推动我县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医药费用管理的若干意见》、《贵州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试行办法》、《 桐梓

基本内容

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实施意见》和卫生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县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审核确定,为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以下简称“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二章设置原则和资格确定

第四条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基本原则:

(一)方便群众、合理布局的原则。定点医疗机构的设置,要优先考虑方便农民就近就医,医疗机构应能提供基本医疗服务。

(二)平等竞争、动态管理的原则。医疗机构不分性质和隶属关系,都平等享有竞争定点医疗机构的权利。对申请定点的医疗机构,要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严格考核管理,动态监管,确保医疗服务质量。

(三)分类设置、按级报销的原则。实行定点医疗机构互认制,具备住院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经县卫生行政部门公布后在全县范围内有效。参合农民在遵义市内本县境外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都享受本县同级定点医疗机构报销的权利。

第五条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一)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具备专业诊疗技术服务准入许可和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

(二)实行统一经营、统一收费、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三)具备与相应级别定点医疗机构相适应的规模、功能、技术人员、医疗设备和技术水平,医疗服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四)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药品价格政策和收费标准。

(五)承诺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关政策、制度和规定,认真履行“服务协议”。

(六)具备承担定点医疗服务要求的信息化设施。

第六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申请与确定程序:

(一)发布公告。县卫生行政部门向社会发布遴选定点医疗机构的公告,明确定点医疗机构申报条件、方式和时限。

(二)自愿申请。医疗机构根据公告要求,自愿向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填报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机构申请书》并提供以下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