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于2009年3月19日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49号公布,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改。《办法》分总则、规划与建设、保护与管理、保障措施、法律责任、附则6章37条,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杭州市人民政府2002年6月1日起发布施行的《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78号)予以废止。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添加概述
- 时间
2009年3月19日
- 文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49号
- 单位
杭州市人民政府
杭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270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已经2012年3月20日市人民政府第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邵占维
二○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修改决定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
市政府决定,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的部分条款作如下修改:
…………。
二十一、《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的“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修改为:“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立即改正,赔偿损失,并可按以下规定予以处罚:”。
…………。
上述市政府规章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杭州市城市河道保护管理办法
(2009年3月19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249号公布;根据2011年2月1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2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投诉及处理办法〉等32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1次修改;根据2012年5月18日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7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杭州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征管暂行规定〉等23件市政府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第2次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保障城市河道功能完好,改善城市河道环境,促进城市生态文明,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杭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杭州市城市河道的保护与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河道,是指市区绕城公路范围内的所有河道及其附属设施。
对跨越绕城公路的城市河道,其局部河段的管理范围需作调整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协商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