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工作,加强中央单位政府采购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制定本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 时间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 文件号
财库[2009]48号
- 对象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
通知
关于印发《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9]48号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
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高法院,高检院,有关人民团体:
附件:中央单位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暂行方法
第二条 中央单位申请变更政府采购方式和财政部审批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中央单位包括中央一级预算单位、中央二级预算单位和中央基层预算单位。
第三条 中央单位采购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或者服务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采购人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按照财政部规定要求将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报财政部审批。
本办法所称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是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以及财政部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
第四条 变更政府采购方式申请应当由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向财政部提出。
中央一级预算单位对其提交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财政部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法和本办法规定的申报要素进行审批。
第五条 中央单位的申请和财政部的批复均必须以公文格式印发,财政部和中央单位不得以电话记录、会议记录、备案等材料代替批复公文。
第六条 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公开招标以外其他采购方式的,申请公文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项目情况说明及该项目预算金额。
(二)采购计划及预算批复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