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章 总 则
  • 3.1.第一条
  • 3.2.第二条
  • 3.3.第三条
  • 3.4.第四条
  • 3.5.第五条
  • 3.6.第六条
  • 4.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
  • 4.1.第七条
  • 4.2.第八条
  • 4.3.第九条
  • 4.4.第十条
  • 4.5.第十一条
  • 4.6.第十二条
  • 4.7.第十三条
  • 5.第三章 内部保安组织
  • 5.1.第十四条
  • 5.2.第十五条
  • 5.3.第十六条
  • 5.4.第十七条
  • 6.第四章 保安人员
  • 6.1.第十八条
  • 6.2.第十九条
  • 6.3.第二十条
  • 6.4.第二十一条
  • 6.5.第二十二条
  • 6.6.第二十三条
  • 6.7.第二十四条
  • 7.第五章 监督管理
  • 7.1.第二十五条
  • 7.2.第二十六条
  • 7.3.第二十七条
  • 7.4.第二十八条
  • 8.第六章 法律责任
  • 8.1.第二十九条
  • 8.2.第三十条
  • 8.3.第三十一条
  • 8.4.第三十二条
  • 8.5.第三十三条
  • 8.6.第三十四条
  • 8.7.第三十五条
  • 8.8.第三十六条
  • 8.9.第三十七条
  • 9.第七章 附 则
  • 9.1.第三十八条

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2002年11月29日辽宁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6年1月13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辽宁省保安服务管理条例

  • 通过时间

    2002年11月29日

  • 性质

    管理条例

  • 地点

    辽宁省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服务管理,规范保安服务行为,发挥保安服务在维护社会治安中的作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保安服务企业、内部保安组织,招聘保安人员和从事保安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服务企业,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为社会提供专业化、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的特殊性企业。

本条例所称的内部保安组织,是指经公安机关批准,由企业、事业单位设立,从事内部守护、押运等安全防范的组织。

本条例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保安服务企业或者内部保安组织聘用,从事保安服务的人员。

第四条

保安服务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公安机关是保安服务行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保安服务的监督管理。

工商、税务、劳动和社会保障、物价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保安服务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保安服务企业和保安人员在保安服务活动中成绩显著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或公安机关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保安服务企业

第七条

保安服务企业是独立的法人实体,依法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