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是一项由山东省政府颁布的条例。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条例

  • 外文名

  • 地点

    山东省

  • 目的

    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

  • 章数

    7章

  • 施行日期

    2006年1月1日

基本内容

为了加强企业民主政治建设,保障职工的民主权利,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建立和健全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或者职工大会制度。

第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是企业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第五条 企业工会组织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负责职工代表大会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本条例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指导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支持企业职工代表大会依法行使职权,并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决议的全面落实。

第二章 职工代表

第七条 依法享有政治权利并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可以当选为职工代表。

第八条 职工代表必须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可以连选连任,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相同。?职工代表的具体选举和罢免办法由企业工会组织制定。

第九条 职工代表中一线职工和科技人员的比例应当不低于百分之七十。  女职工代表比例一般不低于本企业女职工占全体职工人数的比例。

第十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涉及职工权益的事项有知情权;  (三)有权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闭会期间对企业执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和落实提案情况进行监督;  (四)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经企业同意组织的活动,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不受影响。

第十一条 职工代表履行下列义务:  (一)学习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提高政治、文化、技术业务素质和参与管理的水平;  (二)代表职工合法利益,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三)遵守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保守企业商业秘密,做好本职工作。

第十二条 职工代表对选举单位的职工负责。选举单位的职工有权监督和罢免本单位的职工代表。

第十三条 职工代表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职工代表在任职期间内非因法定事由,企业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 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制度

第十四条 一百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一百人以上不足一千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二十人至五十人确定;一千人以上不足一万人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按照五十人至一百人确定;一万人以上的企业,职工代表人数不少于一百人。  不足一百人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