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省政府令第10号
  • 3.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省政府令第10号现发布《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长葛洪升一九九一年十月三日

省政府令第10号

现发布《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葛洪升

一九九一年十月三日

浙江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临时工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招用的临时工,是指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第三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向当地就业管理服务局(处)办理招用手续。

对跨县(市)招用的临时工,公安部门凭就业管理服务局(处)的证明,准予按照合同期限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暂住户口。

第四条 企业需要临时工,原则上在城镇招用;确需从农村招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本着从严掌握的精神统一审批,并建立“临时务工许可证”制度,具体实施办法和步骤由省劳动行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条 企业招用临时工,应当按照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由企业与临时工本人签订劳动合同,其中使用期限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必须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在劳动合同签订后的十五天内由企业送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劳动合同的内容应当包括:

(一)生产(工作)上应当达到的数量、质量要求或应当完成的任务;

(二)使用期限;

(三)劳动报酬和保险、福利待遇;

(四)劳动纪律;

(五)违反劳动合同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六)劳动保护;

(七)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