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已经2011年12月19日省政府第114次常务会议通过。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2007年6月30日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办法》同时废止。
修订后《办法》共十六条,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 发文文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
- 发文部门
山东省人民政府
- 发文时间
2011-12-23
- 修订时间
2018年12月23日
- 实施时间
2019年1月1日
修订发布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21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已经2018年12月23日省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1
省长 龚正2018年12月28日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
山东省人民政府决定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五条、第七条、第九条、第十二条中的“地方税务机关”修改为:“税务机关”。
二、将第十三条修改为:“公安、交通运输、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船舶检验机构和扣缴义务人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协助税务机关建立健全车船税信息管理系统,定期提供车船有关信息,实现车船信息共享。”
三、将附件《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中货车、挂车、专用作业车、轮式专用机械车的年税额分别修改为:36元、18元、36元、36元。
本决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1
办法全文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
(2011年12月23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45号发布 根据2018年12月28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办法〉的决定》修订)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所附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缴纳车船税。
第三条 车船的适用税额,依照本办法所附的《山东省车船税税目税额表》执行。
第四条 本省境内的公共交通车船、农村居民拥有并主要在农村地区使用的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载货汽车暂免征收车船税;其他减免车船税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对受地震、洪涝等严重自然灾害影响纳税困难以及其他特殊原因确需减免税的车船,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减征或者免征车船税。具体减免期限和数额由省财政部门会同税务机关制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