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条例简介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 5.第三章 保护治理
  • 6.第四章 开发利用
  • 7.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 8.第六章 附 则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异龙湖管理条例

(1994年3月2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条例简介

(1994年3月28日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1994年9月24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异龙湖的保护治理和合理开发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异龙湖31平方公里湖面的水域及其360平方公里的径流区。

第三条 异龙湖属国家所有,由石屏县人民政府统一管理。

第四条 为维护异龙湖区域的生态平衡,发挥其供水、养殖、旅游等多种功能,必须坚持保护治理为主的方针。

开发利用异龙湖应在综合治理前提下,坚持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全面规划,统一管理。

第五条 异龙湖正常蓄水位为1414.2米(黄海高程,下同),相应水量1.13亿立方米;最低运行水位为1412.08米,相应水量5000万立方米。

异龙湖水质保护按国家现行地面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 异龙湖管理局是石屏县人民政府管理异龙湖的职能机构,归口水行政主管部门,其管理经费纳入县财政预算。

异龙湖管理局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

(二)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异龙湖保护管理、开发利用的工作;

(三)对径流区内的护林造林、水土保持,水域、滩地的利用,改变水质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负责异龙湖水量调度;

(五)管理异龙湖水域及莲花池湾、过细湾、白浪湾、青鱼湾、毛木嘴至红坡头湾等围堤和新街海口闸、斗山嘴闸、青鱼湾闸;

(六)依法发放水域内的有关证照、征收水域内的有关费用、行使水域内(含有关水工程)的有关行政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