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施惠
好意施惠,是指当事人之间无意设定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而由当事人一方基于良好的道德风尚实施的使另一方受恩惠的关系,旨在增进情谊的行为。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好意施惠
- 目的
增进情谊
- 属于
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
- 情况
在我国有相关判例800例
简介
好意施惠关系是德国判例学说上的概念(Gefalligkeitsverhaltnis),我国台湾学者王泽鉴先生将此译为“好意施惠关系”,黄立先生译为“施惠关系”。好意施惠关系在我国民法上未设规定,实务在我国有相关判例800例。
概念和特征
(1)泛指不能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合同关系的约定或承诺。
(2)当事人间的约定,欠缺法律行为上的法律效果意思,无受其拘束的意思。
(3)约定系无偿。
如搭便车到某地;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寄信件;邀请参加宴会、郊游、看电影、舞会;为人指路。
判断标准
(1)解释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2)斟酌交易习惯与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利益。
(3)从相对人的角度来观察。
法律效果
好意施惠行为,符合侵权构成要件的,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契约不成立,好意施惠原则上仍就其过失不法侵害他人权利,负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甲正在搬家具,请乙帮忙。乙快乐答应了。在搬运过程中,由于乙不小心,楼梯过窄,把家具门碰坏了。
错失彩票中奖案:5人组成彩票投资会,每周每人出资10元购买彩票,由甲负责购买彩票。某周,因甲的过失未能购买彩票,填写号码,错失中奖10万元的机会。其余四人起诉甲,请求中奖后应分配的部分。
甲乙未婚同居,约定乙女应当使用避孕药品。乙故意不服用,意图生子,抓住甲男。后乙女生育一小孩。甲以乙违约为由主张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