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前言
  • 3.第一章 总 则
  • 4.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 5.第三章 文化遗产保护
  • 6.第四章 自然遗产保护
  • 7.第五章 法律责任
  • 8.第六章 附 则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

为了加强对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前言

发文单位: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时间:2002-5-31

生效日期:2002-9-1

《福建省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条例》已由福建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2年5月31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的保护,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列入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世界遗产名录》的武夷山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以下简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和管理。

本条例所称的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范围包括风景名胜区(文化和自然景观保护区)、城村汉城遗址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生物多样性保护区)和九曲溪生态保护区。

第三条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协调、监督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可根据需要,设立或者确定相关机构负责协调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建设、林业、国土资源、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责,做好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四条武夷山风景名胜区、城村汉城遗址、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以下称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按职各自职责,具体负责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武夷山世界遗产所在地的县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除城村汉城遗址外的武夷山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必须坚持依法保护、科学管理、加强监督、永续利用的原则。

第六条设立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专项经费,用于武夷山世界遗产的保护管理。专项经费的筹集、使用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武夷山世界遗产的权利和义务,有权制止或者举报破坏武夷山世界遗产的行为。

对保护武夷山世界遗产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规划与管理

第八条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规划和依据保护规划制定的详细规划,是武夷山世界遗产保护管理的重要依据。

详细规划由武夷山世界遗产管理机构组织编制,并依法报请批准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