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通知
  • 4.管理办法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安徽省结合实际,制定《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12月2日由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以皖政办〔2011〕84号印发,共19条,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

  • 目的

    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

  • 属性

    政策法规

  • 施行日期

    2012年1月1日

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政办〔2011〕84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安徽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日

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控制白蚁危害,保障城市房屋的居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白蚁防治,是指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城市房屋的白蚁预防处理和已建城市房屋的白蚁灭治。

第三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应当遵循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白蚁防治新技术、新药物、新工艺、新设备,减少化学药物的使用,保护生态环境。

第五条 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房屋白蚁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城市房屋白蚁防治单位(以下简称白蚁防治单位)应当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条件。

白蚁防治单位应当依法加强行业自律管理。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装饰装修城市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开工前与白蚁防治单位签订白蚁预防合同。白蚁预防合同应当载明防治范围、防治费用、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包治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第八条 已建城市房屋发生蚁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管理单位应当委托白蚁防治单位进行灭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