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总则
  • 4.拆迁管理
  • 5.拆迁补偿与安置
  • 6.罚则
  • 7.附则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是2004年5月1日开始实施的一项管理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沈阳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

  • 实施时间

    2004年5月1日

  • 办法条数

    66条

  • 制定依据

    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 制定目的

    加强拆迁管理维护合法权益

  • 废止时间

    2011年9月22日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规划,有利于城市旧区改造和生态环境改善,保护文物古迹。

第四条 城市房屋拆迁必须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拆迁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拆迁人给予补偿、安置;被拆迁人、房屋承租人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搬迁。

本办法所称拆迁人,是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本办法所称房屋承租人,是指与被拆迁人有合法租赁关系的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沈阳市房产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的管理部门,对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的日常工作。

县(市)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互相配合,保证房屋拆迁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市、县(市)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城市房屋拆迁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拆迁管理

第六条 城市房屋拆迁实行许可制度。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房屋拆迁。

第七条 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

(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

(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