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第一条
  • 4.第二条
  • 5.第三条
  • 6.第四条
  • 7.第五条
  • 8.第六条
  • 9.第七条
  • 10.第八条
  • 11.第九条
  • 12.第十条
  • 13.第十一条
  • 14.第十二条
  • 15.第十三条
  • 16.第十四条
  • 17.第十五条
  • 18.第十六条
  • 19.第十七条
  • 20.十八条
  • 21.第十九条
  • 22.第二十条
  • 23.第二十一条
  • 24.第二十二条
  • 25.第二十三条
  • 26.二十四条
  • 27.二十五条
  • 28.第二十六条
  • 29.第二十七条
  • 30.第二十八条
  • 31.第二十九条
  • 32.第三十条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是一则国家政府部门的相关机关下发的通知,用于指导下属部门开展相关工作。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广州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审批权限的规定

  • 性质

    法规

  • 发部单位

    有关部门……

  • 篇幅

    三十条

第一条

为全面加快我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作进程,充分调动区、县级市政府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障该项工作顺利完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广州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若干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调水补水、河涌综合整治、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的审批权,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扩大区、县级市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审批权限的基本原则:

(一)管理重心下移。市、区、县级市职能部门都可以行使的审批权,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区、县级市职能部门属市职能部门派出机构的,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审批权限在市职能部门,但由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更有利于提高行政效能的,委托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行使;

(二)依法合理,积极稳妥。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既要有利于解决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的突出矛盾和问题,有效推进工作,又要符合法律、法规,做到切实可行;

(三)权责统一,责任明确。扩大区、县级市的审批权限后,区、县级市职能部门要承担相应责任,做到有权必有责,防止权责脱节。市职能部门要加强审批权行使过程的协调、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的,收回相关委托职权。

第四条

花都、番禺、南沙、萝岗区的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城镇污水治理、河涌综合整治、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五条

越秀、海珠、荔湾、天河、白云、黄埔区发展改革部门,可以审批辖区内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并将审批结果报市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水浸街治理、雨污分流工程项目不再进行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

第六条

从化、增城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辖区内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从化市辖区内由广州市政府全额出资建设的污水治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由广州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审批。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组织实施的污水治理和河涌综合整治工程项目,由项目所在区、县级市依法组织招投标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