潼南县城乡建委
基本情况
(一)承担规范城乡建设管理秩序的责任。贯彻执行城乡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拟订城乡建设发展战略、改革方案、政策、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负责城乡建设综合执法工作。
(二)负责推进统筹城乡建设。执行统筹城乡建设政策;拟订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城乡建设重大问题研究;指导村镇建设工作;牵头负责“宜居潼南”建设。
(三)负责培育和规范城乡建设投融资市场。负责城市建设配套费等的征收和管理;会同县财政部门筹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编制收支年度计划,经县政府批准后安排下达;监督管理城市建设维护资金及其他专项资金的使用;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概预算的监督管理。
(四)承担监督管理勘察、设计市场的责任。执行勘察、设计活动政策;监督管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及从业资质和资格;负责工业和民用建筑的抗震设防和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监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五)承担监督管理建筑市场的责任。执行建筑活动政策;管理建筑活动从业资质和资格;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质量、安全、工程监理、工程保险、工程担保、竣工验收等工作;监督管理建筑材料、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施工准入;指导新型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的推广;负责监督执行工程造价定额。
(六)监督管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执行建设工程招标政策;管理建设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和造价咨询机构资质;监督建设工程合同;管理评标专家库;监督管理建设工程交易市场。
(七)负责县重点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执行重点工程建设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重点工程项目;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前期工作和资金平衡工作;负责或参与重点工程施工管理和突发事件的处理;负责县重点工程建设的目标考核;负责重点工程的统计和信息发布工作。
(八)负责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负责政府投资的房屋和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建设;负责城市基础设施维修;负责城市照明设施建设管理;负责城镇园林绿化项目审批,负责县城规划区园林绿化建设;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储备和前期工作;指导风景名胜区建(构)筑物建设,指导历史文化名镇保护建筑修复建设。
(九)负责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监督管理。执行住房建设和房地产开发建设政策;负责组织实施城镇住宅区建设;负责经济适用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负责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项目转让和项目资本金管理;牵头城市危旧房改造工作。
(十)负责规范和指导村镇建设。执行村镇建设政策;指导村镇人居环境改善工作;指导农村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建设;组织村镇建设试点,指导市级中心镇和重点示范镇建设和管理;指导农村住房建设和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管理工作。
(十一)承担推进城乡建设科技进步的责任。执行科技发展政策;组织重大科研项目公关和科技成果鉴定;负责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负责行业信息化、建筑智能化等管理工作;负责推进成品住宅建设和住宅产业化工作。
(十二)承担推进建筑节能的责任。执行建筑节能政策;负责建筑节能技术推广;负责建筑节能审查;管理建筑能效测评标识;指导公共建筑节能监管体系建设;指导既有建筑节能改造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负责推进绿色建筑工作;指导新型建材、环保建材和建筑机械与设备等的认证、研发,指导墙体材料革新工作。
(十三)负责全县城建档案管理工作;承担城乡建设系统培训和引进人才工作;承担建筑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开展城乡建设交流与合作。
(十四)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内设科室
(一)综合科
1、负责机关党务和文秘、机要、保密、宣传、信息、网络系统、后勤管理工作;
2、负责城乡建设系统的人力资源和机构编制管理、专业技术资格评审组织等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