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安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正安县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办法
- 性质
政府文件
- 词性
名词
- 分类
方法
基本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建立城市医疗救助制度试点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10号)、《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医疗救助工作的通知》(民发〔2005〕121号)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黔民发〔2010〕51号)等文件精神及要求,为切实做好我县城乡医疗救助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乡特困医疗救助是通过建立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基金,对城乡特殊困难群众医治疾病个人承担费用部分,根据家庭困难程度给予适当救助的医疗救助制度。
第三条县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工作,卫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实施本办法。
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审核(审批)工作。
村(居、社区)委会受乡镇人民政府委托,依照本办法承担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申请的受理、调查、公示等具体工作。
第二章救助原则
第四条城乡特困医疗救助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原则;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三)坚持救助水平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相适应的原则;
(四)坚持城乡特困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等相关医疗保障制度相衔接,统筹协调,资源共享的原则;
(五)坚持突出重点,分类施救,便民利民的原则;
(六)因违法犯罪、交通事故、工作、自伤、自残等非自然伤害不予救助的原则。
第三章救助对象
第五条城乡特困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救助对象为具有当地常住户籍的以下人员:
(一)农村五保对象、孤儿;
(二)城市“三无”对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