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加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重大疾病险,是指由保险公司经办的以特定重大疾病,如恶性肿瘤、心肌梗死、脑溢血等为保险对象,当被保人患有上述疾病时,由保险公司对所花医疗费用给予适当补偿的商业保险行为。根据保费是否返还来划分,可分为消费型重大疾病保险和返还型重大疾病保险。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附加福安康重大疾病保险
- 保障期
10年
- 特点
低保费、高保障
- 保险费
趸交(即一次性支付) 每份100元
产品特色
1、专为银保客户设计的重大疾病保障产品,可附加于太平洋寿险“红利发”、“保得利”两款产品
2、重疾保障全面,18种重大疾病,3种重大手术
3、低保费,高保障
4、保障期间长达10年
投保说明
与主险合同相同。
10年。
趸交(即一次性支付)每份100元;10年限交每份10元。
保障责任
在合同有效期内,本保险提供以下保险保障:
1、重大疾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一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后被确诊初次患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第二类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且自确诊之日起30天(30天为生存期)后仍生存的,按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附加险合同终止。
被保险人在附加险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1年内被确诊初次患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无论一种或多种)的,向投保人返还您已支付的保险费,附加险合同终止。若被保险人被确诊的重大疾病是以其在附加险合同有效期内遭受的意外伤害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所致,则不受前述1年的限制,按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额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本附加险合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