墨刑
墨刑,别称黥刑、黵刑、刺字,上古的五刑之一,是在犯人的脸上或额头上刺字或图案,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1。
墨刑是中国封建社会中使用时间最长的一种肉刑,直至清末光绪三十二年修订《大清律例》时才被彻底废除,前后沿用时间长达数千年。墨刑是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中的正刑;在汉文帝废肉刑之后,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中黥刑实际上并没有真正被废除,而成为国家刑罚制度之外的一种私刑,根据封建统治者的需要和喜怒可以随意使用。到了五代后晋天福年间之后,黥刑又正式成为封建社会刑罚制度中的一种附加刑,直至清末被废除,才真正退出了历史舞台。
据《尚书·吕刑》说,东夷民族的领袖蚩尤发明了“五虐之刑”,其中就包括黥刑2。
墨刑是对犯人施以的刑罚,最早的记载始于五代时期,曾任后晋卢龙节度使的大军阀刘仁恭强迫其管辖区域内的男子不论是贫富贵贱,一律要在脸上刺“定霸州”三个字,文人则是在手臂上刺“一心事主”这四个字。辽太宗耶律德光灭了后晋,把俘获的后晋汉人的脸上刺上“奉敕不杀”四个大字,然后放他们走,作为一种羞辱性的方式报复汉人3。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墨刑
- 别名
墨刑、黵刑、刺字
- 施刑方法
在人脸或身体刺字、并涂上颜料
- 释义
古代的一种刑罚4
- 拼音
mò xíng
- 起始时间
周代-公元1911年
- 属 性
上古五刑、肉刑
词语释义
古代的一种刑罚。在犯人脸上或额上刺字,然后再涂上墨。
秦汉时的英布就因为受过黥刑而被称为“黥布”。唐朝时的上官婉儿因为得罪武则天而被黥面,在额上留下刺青,后来她仿效刘宋寿阳公主的梅花妆,在额上刺字的地方以梅花形为装饰(一说为黥面时刺成梅花形),显得格外妩媚,并为其他女性模仿,成为唐朝流行的化妆之一。在纹身的基础上,就发展出了墨刑,墨刑的特点一是继承了纹身时的疼痛感,二是有强迫性,三是带上了耻辱的痕迹。墨刑的产生时代也很早,早在尧舜时,三苗之君使用的五虐之刑,就包括黥面在内。《尚书·吕刑》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唯作五虐之刑曰法。杀戮无辜,爱始淫为劓、刖、椓、黥。”后传曰:“黥面。”又疏云:“黥面即墨刑也。”尧诛三苗,废“五虐”,改用“象刑”,就是给犯罪者穿上与常人不同得的衣服,以示惩罚,其中当受墨刑者要戴黑色的头巾。禹继尧舜之后开始使用肉刑,以后正式把墨刑定为五刑之一。
词语出处
最初,墨刑的施行方法是用刀刻人的皮肤,然后在刻痕上涂墨。《尚书·吕刑》篇中,“墨辟疑赦”一句后,孔安国传云“刻其颡而涅之曰墨刑”。《周礼·司刑》一节中“墨罪五百”一句后,郑玄注云:“墨,黯也,先刻其面,以墨窒之。言刻额为疮,墨窒疮孔,令变色也。”这对墨刑的做法,已解释得十分详细,即先用刀刻面,再涂上墨,伤口结为疮疤,墨堵住了疮孔,就使皮肤变色。《礼记·文王世子》篇注云,墨型和劓、刖等刑一样,“皆以刀锯刺割人体也”。《国语·鲁语》也曾说:“小刑用钻凿,次刑用刀锯。”墨刑为小刑,当是使用钻或凿为刑具。其他各书述及墨刑时都是说用刀刻。这些说明,墨刑在最初规定为刑罚的时候,施行时用刀,而不是后世才采用的针刺。墨刑虽是轻刑,但人的面部神经极为敏感,用刀在上面刻刺,也是十分残酷的,而且,有的人还会因为伤口感染而带来生命危险。
在墨刑之中还有“幭”与“黜”的区别。幭指在颧骨处刺刻涂墨,并在头上蒙黑巾,受刑者不仅失去奴隶主基层政权官吏的身份,而且成为罪奴。黜指仅刺刻涂墨,不蒙黑巾,受刑者只罢免职务,不成罪奴。西周刑法规定“墨罪五百”,即列举应处以墨刑的罪状有五百条之多。《尚书·吕刑》篇亦云:“墨罚之属千。”可见,当时的刑罚是很严厉的,民众稍有小过黥面
历史发展
周代时期
据《周礼·掌戮》载,周代,奴隶主贵族常用黥面者作守门人,即“墨者使守门”。因为这些人的脸上带有耻辱的标记,走到哪里都会被认出来,所以他们一般都不会逃跑。而且,黥面者的四肢都是健全的,不影响劳作。
各国常使用黥面的囚徒去做各种苦役。战国时秦称墨刑为黥刑,秦国商鞅变法时,有一次太子犯法,不便加刑,商鞅便把太子的师傅公孙贾黥面,以示惩诫。
秦代时期
公元前213年,丞相李斯奏请焚烧《诗》《书》等书籍,规定说,如果命令下达之后三十天内不烧者,要“黥为城旦”,即刺面后罚作一大早就起来修护城墙的苦役工。当时,“黥京城旦”成为一项比较固定的处罚犯人的措施。这样的犯人遍布全国各地。秦末农民大起义的队伍中,有许多是受过黥面之刑的囚徒。
汉初被刘邦封为淮南王的英布,年轻时也曾因小罪被黥面。据《史记》载,黥布是六县人,姓英。秦朝时是个平民。少年时期,有位客人给他看相说:“将受刑以后封王。”到了壮年时期,因犯法,而受黥刑。黥布高兴地笑着说:“有人察看我的相貌说,受刑以后封王,就是这样吧!”听到他说这话的人,都滑稽地嘲笑他。黥布定罪后被送到骊山,骊山的刑徒有几十万人,黥布跟其中的头目、豪杰都有来往,终于率领那一班人逃到长江一带,成了一群盗贼。后来,英布归顺刘邦,汉初被封为淮南王。对此,清代《坚瓠续集》卷四《孙膑黥布》中说:“汉淮南王黥布,姓英,黥非姓也。布尝坐法黥,故人称曰黥布。黥乃墨刑在面之名,《韵会》以黥为姓,误矣。”
汉代时期
汉初刑法沿袭秦制,仍使用黥面之刑。《汉书·刑法志》规定“墨罪五百”,条款数目同周初一样。公元前167年,汉文帝刘恒下诏废除肉刑,规定将当受黥面之刑者,男子改为剃去头发、颈上戴着铁制的刑具,去做为期四年的“城旦”苦役;女子去做为期四年的捣米的苦役。此后直至汉末,黥面未再实行。但在汉代时,匈奴曾规定,汉朝的使节如果不以墨黥面,不得进入他们的单于所居住的穹庐。有一次,王乌充任汉朝使节,出使匈奴时就顺从了他们的规矩,单于大喜,同意让匈奴的太子到汉朝作人质,请求与汉和亲。有人说,匈奴的这种规定是他们的一种习俗,只是用墨画在脸上,象征性地表示黥面,并非真的用刀刻割皮肉。这事实上是原始纹身习俗的一种变异。
晋代时期
随着某些肉刑的恢复,黥面也重新被采用。据《酉阳杂俎》载,晋代规定,奴婢如果逃亡,抓回来之后要黥其两眼上方,并加铜青色;如果第二次逃跑,再黥两颊;第三次逃跑,黥两眼下方。上述三处,施行时都要使黥长一寸五分,宽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