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简史
  • 3.地位
  • 3.1.与总统的关系
  • 3.2.与最高法院的关系
  • 4.选举与产生
  • 5.职权
  • 6.组织结构
  • 7.议事制度
  • 8.议员制度
  • 9.其他情况
  • 10.参考资料

利比里亚议会

简史

利比里亚共和国由在美国获得自由并返回非洲大陆的黑奴建成,是非洲大陆首个共和国。利比里亚于1847年通过第一部宪法,并仿照美国建立了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互相制衡”的基本政治体制。

自1847年至1980年,利比里亚政局相对稳定,议会运作基本正常。但此后,利政局陷于动荡,议会亦几经变迁。1980年,代表土著居民利益的塞缪尔·多伊发动政变建立军政府,随即废除1847年宪法,着手修宪。历经近3年的起草、评议、修订后,新宪法于1984年通过全民公投,1986年1月开始实施。新宪法剥离了旧宪法中维护美国移民后裔统治的成分,但对议会制度、政党制度及选举制度等核心内容未作重大调整。1989年12月,流亡国外的前政府官员查尔斯·泰勒率武装部队攻入利比里亚境内,利比里亚内战爆发,议会停止运作。1991年4月,利比里亚国内各主要政治组织代表成立临时议会。1994年3月,临时议会被由35名委任成员组成的过渡期立法会议所替代,过渡期立法会议任期6个月,后被多次延长。1997年,利比里亚举行全国大选并产生了新的两院制议会。但随后的几年中,利国内依旧政局不稳,战事不断,议会工作难以正常进行。经国际社会努力,2003年利比里亚内战结束并于2005年11月举行大选,选举产生利比里亚历史上第52届议会。

地位

利比里亚议会由参众两院组成,代表人民监督总统,并享有立法权。总统是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和武装部队总司令,行使行政权。最高法院为最高司法机关,享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

与总统的关系

总统有权提名、任命和委任内阁部长、大使、首席大法官、州长和市长等官员,但须征得参议院同意。总统有权代表国家缔结对外条约和法律文书,但须获得两院多数议员的批准方可生效。总统每年要向议会报告国情咨文。议会有权以叛国、贿赂、违宪等罪名弹劾总统。在总统健康状况不佳时,由议会宣告总统没有能力继续履行职责。当总统和副总统因免职、死亡、辞职、不具备工作能力而出现两个职位同时空缺时,众议院议长出任代理总统,并于90天内组织新的总统选举。

与最高法院的关系

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官由总统提名,但须征得参议院同意。议会有权设置包括巡回法院、上诉法院等最高法院以下的各级法院。议会有权以失职、渎职、叛国、贿赂等罪名弹劾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法官。最高法院享有对宪法的最终解释权,以及对除当事方为大使、公使或其他国家之外的任何案件的初审和终审权,议会不得以立法等方式剥夺最高法院的上述权力。

选举与产生

(一)选民资格。年满18岁的利比里亚公民均有权在所在选区参加选民登记,并在该选区参加投票,精神失常者或法院宣布无资格参加投票者除外。

(二)候选人资格及产生办法。议员候选人须是在利比里亚或所在选区居住1年以上且是纳税人的利比里亚公民。参议员候选人须年满30岁,众议员候选人须年满25岁。

议员候选人由各政党、政党联盟或独立参选人所在的组织在选前90天向国家选举委员会报名,并提交候选人基本信息、财产登记和纳税证明等文件,国家选举委员会核实有关情况后,正式宣布候选人名单。

(三)议员选举办法。参议员由各州注册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州选出2名。为保持参议院的连续性和稳定性,2005年内战后的首次选举中,每州两名当选参议员,得票多者任期9年,得票少者任期6年,此后获选的参议员任期一律为9年,可连选连任。众议员由各选区注册选民直接选举产生,每选区1名,任期6年,也可连选连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