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是宁夏回族自治区一项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的行政条例条令。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宁夏回族自治区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
- 适用于
区域内各自然保护区
- 发文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 目的
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防止自然保护区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和生态功能的退化,保护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各种类型各种级别的自然保护区的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自然保护区工作的领导,加大自然保护区保护、建设和管理工作力度,将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自然保护区的义务,并有权对破坏、侵占自然保护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控告。
第五条自治区对自然保护区实行综合管理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综合管理部门。
县级以上林业、农牧、国土资源、水利等行政主管部门是自然保护区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
自然保护区管理机构负责自然保护区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六条自然保护区综合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自然保护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二)会同有关部门拟订本行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发展规划;
(三)组织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晋级评审和报批;
(四)对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建设和管理工作进行协调、监督、检查;
(五)会同有关部门开展自然保护区的科学研究工作;
(六)组织查处违反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行为;
(七)依法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自然保护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