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的若干规定
2010年5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87次会议通过
具体内容
为进一步加大执行力度推动社会信用机制建设最大限度保护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民事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限制其高消费
第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时应当考虑被执行人是否有消极履行规避执行或者抗拒执行的行为以及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等因素
第三条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被限制高消费后不得有以下以其财产支付费用的行为
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
二在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高消费
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
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
五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
六旅游度假
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
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