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基本内容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是重庆市为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的管理办法,发布于2002年。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重庆市再生育服务证管理办法

  • 文件类别

    管理办法

  • 地点

    重庆市

  • 发布年份

    2002

基本内容

第一条 为了维护育龄夫妻合法生育权益,加强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生育服务证》是本市育龄夫妻合法生育的凭证,在本市及市外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中有效。

第三条 《再生育服务证》的发放和管理应依法进行,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审批,做到便民、及时、免费发放。

第四条再生育申请的审查单位是申请人的工作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具体审查单位按下列顺序确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与单位形成劳动合同关系职工的申请材料,应经所在单位审查并签注意见;

(二)农村居民和城镇无业居民的申请材料,应经申请人户籍所在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注意见。

第五条 女方在男方居住1年以上,且男方户籍在本市的再生育申请,可由审查男方再生育申请的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流动人口的再生育申请,由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

第六条 《再生育服务证》的审批和发放机关是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第七条 育龄夫妻应当按照下列程序申请《再生育服务证》:

(一)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应当提出书面申请,内容包括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理由等。

(二)再生育申请应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审查并签署意见。

向男方工作单位所在地或者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请再生育的,再生育申请应经女方村居民委员会(或单位)、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审查并加盖公章。

(三)申请再生育的,应当提供身份证、户籍证明、婚姻登记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女方1寸免冠近照2张。

根据申请理由,申请人还应当分别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以子女病残为由申请再生育的,应提供市或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的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鉴定结论符合再生育条件。

无病残儿医学鉴定结论的,在填写病残儿医学鉴定申请表的同时,可填写再生育申请表,再生育的申请时间为病残鉴定结论作出时间。

2. 2002年11月1日后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要求再生育的,应提供收养前经市或区县(自治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的鉴定结论、收养子女证明和现已怀孕的证明。2002年11月1日前依法收养的应提交收养登记证明,不提供生育能力鉴定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