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湖北省用人单位职工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办法
- 目的
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
- 依据
《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
基本内容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和预防失业的功能,引导用人单位积极开展内部职工转岗培训安置,稳定就业,根据《湖北省就业促进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鄂政发[2008]60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用人单位因下列情形之一,可开展职工转岗培训安置:
(一)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的;
(二)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的;
(三)因职工本人年龄和身体不适应原岗位的;
(四)因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
(五)当地县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转岗培训安置是指用人单位对所属职工开展有针对性的培训后,重新安置到内部其他岗位工作且发放工资在3个月以上。职工转岗安置后,用人单位须与其及时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
第四条统筹地区对用人单位实行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上年失业保险基金滚存有结余且具有6个月以上的支付能力;
(二)完成省或市(州)下达的上年失业保险扩面征缴目标任务;
(三)失业保险基金管理使用规范。
第五条用人单位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全员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
(二)申请年度前两年没有人员失业(本人自愿解除劳动合同、违法违纪被开除的人员除外);
(三)转岗培训安置真实有效。
第六条同一用人单位每两年可申请一次转岗培训安置补贴。大型企事业单位可按其所属二级单位分别申请转岗培训安置补贴。
第七条转岗培训安置补贴根据用人单位实际转岗培训安置人数和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的期限执行。其中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含一年)不满二年的,补贴标准为4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二年以上(含二年)不满三年的,补贴标准为600元/人;变更或续签劳动合同期限在三年以上(含三年)的,补贴标准为800元/人。补贴总额最高不得超过该用人单位上年度失业保险缴费总额的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