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摘要
  • 2.基本信息
  • 3.获取资格
  • 4.规定章程
  • 5.参考资料

道士证

道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证明

道士证(教职人员证),由中国国家民族宗教事务局监制、中国道教协会统一印制、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备案的颁发给道教教职人员的身份证明1

1/2

基本信息

  • 中文名

    道士证

  • 拼音

    daoshizheng

  • 资格

    全真派道士

  • 认定程序

    本人申请等

获取资格

道教重视师承关系,接受师承时,必须立誓守戒,不二法门,亦礼拜三师。传度是道士入道的标志性仪式。凡入道为道士者,必需有师传授,经考察后,方予传度为正式道士才有资格取得道士证(教职人员证)。

规定章程

[中国道教教职人员认定办法]

(2007年9月20日中国道教协会第七届二次理事会通过,2008年3月4日公布)

第一条为了规范道教教务管理,维护道教教职人员合法权益,根据《宗教事务条例》和《中国道教协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道教教职人员是指已冠巾的全真派道士和已传度的正一派道士。

第三条道教教职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

(二)皈依“道、经、师”三宝,有传统的道教师承法派。

(三)熟悉道教主要威仪规范,了解道教基本教义;能习诵《早晚功课经》、《道德经》等道教经典。

(四)遵守道教规戒,品德良好。

(五)年满18周岁,有一定文化程度,皈依出家或入道两年以上,受过冠巾或传度。

第四条道教教职人员认定的程序:

(一)由本人申请,住宫观的向所在宫观提出,在道教协会工作的向所在协会提出,散居正一派道士向所在宫观或所在地道教协会提出。

(二)受理申请的宫观、道教协会提出审核意见,符合条件的,报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道教协会对所报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

本人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未成立道教协会的,报中国道教协会,中国道教协会听取本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道教协会的意见后,予以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