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单独二胎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2014年2月21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一方或双方具有北京市户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将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1
基本信息
- 中文名称
北京单独二胎
- 地点
北京
- 词性
名词
- 时间
2014年2月21日
简介
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21日表决通过《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新条例规定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且只有一个子女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本修正案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内容
据了解,修正案主要内容是将现《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情形的第(二)项“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修改为“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北京市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德林表示,根据常委会审议意见、教科文卫体委员会审议意见等,建议政府做好“单独两孩”政策的配套服务工作,保障优生优育,包括进一步优化配置医院、托儿所、小学等公共服务资源,加强对外来人口“单独两孩”的服务管理,保障女职工生育两孩的产假福利等内容。
修改后北京生二胎的相关规定1
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区、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
(一)只有一个子女,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非遗传性病残,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二)夫妻一方为独生子女,并且只有一个子女的;
(三)婚后五年以上不育,经指定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为不孕症,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又怀孕的;
(四)再婚夫妻双方只有一个子女的;
(五)从边疆调入本市工作的少数民族职工,调入前经当地县级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允许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兄弟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均系农村居民,只有一对夫妻有生育能力,又只生育一个子女,其他兄弟不收养他人子女的;
(七)男性农村居民到女无儿家结婚落户并书面表示自愿赡养老人的(女方家姐妹数人只照顾一人);
(八)远郊区、县农村居民,夫妻一方为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或者一方残疾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九)在深山区长期居住并以农业生产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农村居民,只有一个女孩,生活有实际困难的。
有其他特殊情形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需经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批准。1
政策解读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于2014年2月21日经北京市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一方或双方具有北京市户籍、符合“单独两孩”政策的夫妻,可以依法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为便于群众了解“单独两孩”政策,现就相关问题解答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