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简介
【法规名称】山东省清真食品管理规定
【颁布部门】山东省人民政府
【法规文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0号
【颁布日期】2002-11-25
【实施日期】2003-01-01
【是否有效】 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失效日期】
规定内容
第一条
为了规范清真食品的管理,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维护少数民族合法权益,促进民族团结和社会稳定,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清真食品,是指按照回、维吾尔、哈萨克、柯尔克孜、塔吉克、乌孜别克、塔塔尔、撒拉、保安、东乡等少数民族(以下简称回族等少数民族)的传统饮食习惯生产、制作的食品。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清真标识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